一、业务适用范围
用益物权纠纷包括但不限于:
1、海域使用权纠纷
2、探矿权纠纷
3、采矿权纠纷
4、取水权纠纷
53、养殖权纠纷
5、捕捞权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8、地役权纠纷
二、权能变化
随着人们对财产控制能力的增强和对财产利用程度的加深,不仅导致产生新的用益物权,而且也使用益物权的权能发生变化,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例如,按照传统的地上权理论,地上权人只享有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种植树木的权利,而不涉及地下或空间。但是,在现代社会,土地资源的利用已从地表向地下和空中发展,出现了土地利用立体化趋势。对于这种发展趋势,传统的地上权理论是无法解释的,因而各国民法借助于扩大传统地上权的权能,以适应土地利用立体化的发展趋势。这就出现了所谓的“区分地上权”或“空间地上权”。
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新的用益物权。但我们认为,这种“区分地上权”或“空间地上权”与传统的地上权只是在量的方面存在差别,并无本质的不同。“区分地上权”或“空间地上权”仍属于地上权的范围,只是地上权的权能扩大而已。例如,《日本民法典》于1966年依第93号法律在地上权一章的第269条中追加了“地下、空中的地上权”的内容,规定:“地下或空间,因定上下范围及有工作物,可以以之作为地上权的标的。于此情形,为行使地上权,可以以设定行为对土地的使用加以限制。”“前款的地上权,即使在第三人有土地使用或收益权利情形,在得到该权利者或有以该权利为标的权利者全体承诺后,仍可予以设定。于此情形,有土地收益、使用权利者,不得妨碍前款地上权的行使。”中国台湾的《大众捷运法》亦规定了空间地上权。该法第19条规定:“1.捷运系统主管机关因线路工程上之必要,得穿越公、私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绝,必要时得就其需要之空间范围协议取得地上权,协议不成时,准用征收之规定取得之,并支付相当之补偿。2.前项土地因路线之穿越,致不能为相当之使用时,土地所有人得于施工之时起至营运后一年内请求征收土地所有权,主管机关不得拒绝。3.前二项土地上空或地下使用之程度、使用范围、界线之划分、登记、设定地上权、征收之审核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地上权如此,地役权亦不例外。现代法也出现了“空间地役权”,即为行使空间地上权或空间所有权而对其周围的特定空间享有权利。如在高压电线通过的一定空间范围内,为避免危险,禁止有工作或建筑物的存在。
三、常见问题
1.你们律师收费贵吗?有优惠吗?
答:我们按重庆律师收费标准从高计费,而且有最低收费限额,如果您在意律师计费之高低,我们不是您的最佳选择。
2.可以风险代理吗?
答:我们不受理风险代理法律事务,律师费得在委托时一次性付清。原因是我们会把全部精力用于办案,不会随时惦记着还有律师费没有收取。
3.律师为什么不保证一定胜诉?
答:我们受理法律事务,会审慎评估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的可行性。但影响胜诉的因素除了律师的执业水准之外,还有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等多种因素,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合理预期法律风险。
4.我想先咨询一下,再决定是否委托律师办理,可以吗?
答:可以先按不同事项提交咨询办理单,并支付相应咨询费,具体可查看(点击查看)。咨询后,需要进一步委托律师办理的,可以从应付律师费金额中扣减已付咨询费。
5.你们的优势是什么?
答:专业,具体体现在法律解决方案和律师代理意见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