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概念
企业的顾问律师对企业的发展壮大相当重要。在西方众多知名公司中,法务部和财务部被视为同等重要,常设有专职副总直接管理。在国内,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知名的民营企业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区域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有了更多、更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随之而来的是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法律风险就是其中的一种。一个诉讼使一个企业倒闭,或使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停牌”,这在国内外已经屡见不鲜了。
国内一些大公司已经意识到法律风险这种隐形成本对企业发展的潜在威胁,继而聘请了律师作为独立董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法律保障。遗憾的是,许多企业只是在经历了重大挫折后才逐渐达到这个认识高度,而很多企业至今还在步人后尘。今天,国内的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决策靠以前那种“眼光加胆量”的办法已经远远不够,任何决策都要保证具有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顾问律师就是企业运作的“安全员”,他追求的是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减少决策中的法律风险,使企业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的效益和最快的发展,使企业能走得更远。
知名企业格力集团的老总苏结宏,在回忆创业当初时不无感慨地说:“赚钱的整个过程都充满了法律关系,处理得好坏,关系到企业的成败。在改革开放刚开始时,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合同的概念,曾使企业受到损失,这个教训我一辈子都不会忘。企业在成立的前五年,官司不断,经常接到法院的传票,企业领导很难集中精力搞经营。后来,有了常年法律顾问,官司大幅度下降,老总们可以集中精力赚钱,感觉好多了。在格力集团,每半个月左右,都要和法律顾问沟通一下,听听他们的意见。引进项目时,法律顾问从谈判开始就要参与。因为,企业的经营者满脑子都是如何把钱赚到手,把企业办成功,但是,这个钱是否能赚,在赚钱的过程中,具体的作法是否符合国内外的法律,就需要法律顾问把关。与再熟悉的人合作,也要有法律顾问参与,这在格力集团已经成了规矩。企业家不能没有主见,但主见不能代替法律,如果硬要上,只能把企业搞垮。打擦边球可能会偶然赚点钱,但一直这样做,就没有那么好的运气了。企业法律顾问不能直接创造价值,平时还要付律师费,看起来好像划不来,其实,他们的价值不是体现在账本上。在很多签订的合同里,法律顾问修改一句话,甚至一个标点符号,整个意思就变了,企业的利益就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如果没有法律顾问把关,万一有疏忽,小的赔点钱,大了就可能赔掉整个企业。在很多时候,一个好的法律顾问可以救活一个企业,这样的价值,账本上如何记呢。格力集团的法律工作一直由主要领导负责,我也一直是依法治企小组的组长。企业的领导层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法律顾问的工作才能得到支持。” 他经常用自己的教训教育其他人,不要重复交他已经交过的学费,不能再吃不重视法律的亏。
二、业务优势
1、更专业
专业性首先来源于企业外部法律顾问的“旁观者”的地位。所谓旁观者,是指其不是经营收益的直接受益人,更能以局外人的身份来判断经营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特别在防止合同诈骗的方面)。由于律师是旁观者,不会受利益的引诱而产生经营思想的倾斜,对一些经营中遇到的问题能提供更客观的意见。
一般而言,企业法务人员既是法律职业人员,同时又是公司内部人员,与企业之间存在诸多利害关系。而聘请律师担任企业的外部法律顾问,与企业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中对报酬的约定是确定的,不与企业的业绩相关联。所以,作为外部法律顾问的律师,地位更为超脱,这就决定了作为外部法律顾问的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更加客观和专业。
其次,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务日趋繁杂,要处理好这些法律事务,内部法务人员的能力是有限的,因为个别人是不可能通晓所有的法律业务。而聘请律师担任外部法律顾问,第一,企业可以依托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资讯、资源优势,发挥律师事务所的集体智慧和整体优势,发扬团队作战的精神来处理这些法律事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利益;第二,相对于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作为执业律师无论在程序法意义上还是实体法意义上,一般都具有更高的法律造诣和实战经验,从而保证处理效果最优。
再者,聘请律师作为外部法律顾问,有利于充分发挥第三方优势,取得最佳效果。在企业合作与投资过程中,对外谈判在所难免。当合作谈判出现分歧甚至处于僵持不下时,外部法律顾问适时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往往能够取得出乎意料的效果,促使谈判继续进行,实现双赢。
2、低成本
要设立一个较好的法务部门或工作岗位,每年的开支应在10万元人民币左右(包括每月的固定工资、为其所加的四金以及为其提供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而聘请一个外部法律顾问的花费则最多是一个内部法律顾问的一半,甚至可以更少,因为这种收费是可以协商的。
内部的法务人员,企业所提供的办公场所、电脑等设施由于受使用时间和使用人数等因素的限制,利用率是低的,成本是高的。而聘请外部的法律顾问,由于对办公场所、电脑等设施可以资源共享,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利用率,最终就降低了成本。
3、高效率
作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一旦受聘于企业,应与该企业的高层保持密切的联系,了解企业的运作情况,根据企业高层提供的信息将可能产生的纠纷尽可能地消除在萌芽状态;即便未能将可能产生的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也因法律顾问在纠纷产生前的及时介入而更能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但目前企业法务人员的晋升制度和奖惩机制尚未完善,使得企业法务人员在企业内部与一般公司人员没有任何区别,甚至还不如一般人员受到重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其作用的发挥。此外,因为企业法务人员不属于律师行业,在具体的实践操作过程中,企业法务人员的权利尤其是调查取证的权利将会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律师作为公司外部的法律顾问,有整个律师团队的支撑,可以利用各律师间互相协作的优势,这样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甚至是处理突发的法律事务时,都能做到迅速、及时、高效。
4、更灵活
聘请律师作为企业外部法律顾问,有利于选取最优秀、最合适的律师为企业服务。在合作中,企业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根据自己的需要指派最符合企业要求、最适于提供特定企业所需特定法律服务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一旦所指派律师不能满足企业需要,企业有权随时要求更换,方式更为灵活。
三、业务范围
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常年法律顾问业务项目:
1、为聘请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这种咨询既包括向聘请方提出口头处理意见,也包括向聘请方提出书面意见供聘请方决策使用;
2、为聘请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就聘请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提供涉及有关方面法律的设计与咨询服务,协助聘请方增强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为聘请方起草或审查重大经济合同、协议或其它重要法律文件,防止或减少潜在纠纷;
4、协助聘请方,对聘请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5、参与聘请方的重大对外谈判与协商活动,协助聘请方处理谈判与协商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6、为聘请方引进外资、技术转让、兴办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项目提供法律可行性意见;
7、为聘请方开展或涉及的重大经营活动或法律行动提供法律策划方案,这些经营活动或法律行动包括:(1)工业产权的取得与保护;(2)市场占领与开拓;(3)形象确立与广告宣传表述;(4)债权债务安排与重组;(5)侵权损害赔偿与追索;(6)重大投资决策风险预测与评估;
8、企业改制、公司并购;
9、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
10、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1、协助聘请方办理涉及调解、仲裁、诉讼和其它非诉讼案件所需要的各种程序性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