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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律师见证
    律师业务统一代码: 500102021021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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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见证定义】: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作为见证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见证,属于“私证”,但有很强的证明力。
    【关键词】:律师,见证书

    一、业务范围

    (1) 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

    (2) 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

    (3) 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

    a.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

    b. 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

    (4) 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

    (5)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

    律师不得承办法律法规禁止或者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事务。

    二、法律原则

    第一、律师见证应首先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见证律师在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查和认证时,应主动去查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仅以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材料作为认定主体资格的依据远远不够,还要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等等,对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第二、律师见证还应勤勉尽责、严格审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性;

    从律师见证的目的看,见证不仅仅是对行为的见证,如,律师只对合同签字及盖章行为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双方合同的内容做见证,这样,律师做为法律服务职业的专有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律师见证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意义!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主要体现在见证律师负有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第三、律师见证的法律文书既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如,进行合同见证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的情形。

    第四、律师见证应坚持回避原则,不宜以律师执业身份为自己的亲友作见证;

    第五、律师见证应坚持自愿、公平、直接和客观的原则;

    第六、律师对法定的强制公证事项不得见证;

    第七、律师见证业务程序要完备,见证书内容要符合要求。

    第八、律师见证必须坚持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时亲眼所见的原则。对于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事情,律师都不能见证,这是律师见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区别于公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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